无人驾驶飞机系统(无人机)
根据现行《1995年飞航(香港)令》(香港法例第 448C 章)第48条,任何人士不得因鲁莽或疏忽引致或容许飞机对他人或财产安全构成危险。
为优化上述规管机制,务求既可配合无人机的技术发展和多元化用途,又可保障公众安全,民航处在二零一七年三月委托顾问研究无人机的规管事宜。顾问建议透过注册及风险为本的系统,规管香港的无人机操作。民航处会就无人机的操作咨询公众,以期尽快向立法会提交法例修订建议。
民航处会继续密切监察无人机活动,并继续提高业界与市民对操作无人机的安全意识,例如在电视及电台广播安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