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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駕駛飛機系統(無人機)

根據現行《1995年飛航(香港)令》(香港法例第 448C 章)第48條,任何人士不得因魯莽或疏忽引致或容許飛機對他人或財產安全構成危險。

為優化上述規管機制,務求既可配合無人機的技術發展和多元化用途,又可保障公眾安全,民航處在二零一七年三月委託顧問研究無人機的規管事宜。顧問建議透過註冊及風險為本的系統,規管香港的無人機操作。民航處會就無人機的操作諮詢公眾,以期盡快向立法會提交法例修訂建議。

民航處會繼續密切監察無人機活動,並繼續提高業界與市民對操作無人機的安全意識,例如在電視及電台廣播安全信息。

有關操作無人機的安全的電視宣傳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