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民航組織的活動
為遵行《基本法》的規定,保持香港國際和區域航空中心的地位,以及方便履行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國際民航組織)區域空中導航程序所定職責,民航處繼續積極參與國際民航組織的活動。年內,民航處代表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成員身分,出席了八次只限國家參加的國際民航組織會議,另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了30次並非僅限國家出席的國際民航組織會議。以上38次會議的詳情載於附錄。此外,本處與國際民航組織往來的函件共有388份,主要就民航技術事宜提供意見及資料。
為遵行《基本法》的規定,保持香港國際和區域航空中心的地位,以及方便履行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國際民航組織)區域空中導航程序所定職責,民航處繼續積極參與國際民航組織的活動。年內,民航處代表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成員身分,出席了八次只限國家參加的國際民航組織會議,另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了30次並非僅限國家出席的國際民航組織會議。以上38次會議的詳情載於附錄。此外,本處與國際民航組織往來的函件共有388份,主要就民航技術事宜提供意見及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