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运危险品详情资料
危险品
危险品泛指一切在空运时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物质。国际民航组织(ICAO)把这些危险品分为以下9类:
第1类 | 爆炸品(Explosives) |
第2类 | 气体(Gases) |
第3类 | 易燃液体(Flammable Liquids) |
第4类 | 易燃固体(Flammable Solids); 易于自燃的物质(Substances Liable to Spontaneous Combustion); 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Substances which, incontact with Water, Emit Flammable Gases) |
第5类 | 氧化性物质(Oxidizing Substances)及有机过氧化物(Organic Peroxides) |
第6类 | 毒性物质(Toxic)及感染性物质(Infectious Substances) |
第7类 | 放射性物料(Radioactive Materials) |
第8类 | 腐蚀性物质(Corrosive Substances) |
第9类 | 其他危险物质和物品(Miscellaneous dangerous substances and articles) |
付运人或货运代理人
在处理或航空托运危险品时须遵从的规例
付运人(Shipper)及货运代理人(freight forwarder)在处理或航空托运危险品时必须遵从香港法例第384章附属法例《危险品(航空托运)(安全)规例》。根据该规例,托运人(即付运人及货运代理人)须确保所有危险品都已正确地分类、包装、标记及填妥有关文件才作航空托运。如有人违反此规例,可被罚款$250,000和监禁两年。若有公司触犯此条例,根据香港法例第384章第5条,身为公司董事及每名公司管理人员都可以被裁定相同罪行。所以身为董事及管理人员,你必须尽力监管你的员工以防止罪行的发生。即使贵公司不会在付运危险品的过程中亲身处理危险品,又或触犯规例的是负责处理或提供有关服务的第三者,例如危险品的海外供应商或生产商,你也需负上法律责任。因为作为危险品托运人(consignor),即使你不是该危险品的制造商或供应商,你依然需就其他人等触犯香港法例第384章附属法例《危险品(航空托运)(安全)规例》而负上法律责任。因此,你必须施行预防措施去确保你托运的危险品的状况适宜空运。
如果你不清楚托运的货品是否属于危险品,你可以联络你货品的提供人或制造商去取得一份物料安全资料报告,即 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 (简称 MSDS),上面应有记载物料的物理特性及化学特性。然后联络你的货运代理人(freight forwarder) 或航空公司去征询他们的意见及在需要的情况下请他们作特别安排。无论任何情况下,你都不能够提供虚假的货品资料,又或者在不清楚货品危险性前就进行托运。虚假的危险品申报,错误包装以及不适当处理危险品可被检控及判罚$250,000和监禁两年。
技术指令
"技术指令"意旨由国际民航组织(ICAO)编印的“危险品安全空运技术指令”(内地译“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它包含了适用于国际民用空运危险品的详细规定。你必须遵从香港法例第384章《危险(航空托运)(安全)规例》去确保你航空托运的危险品在每一方面都依足现行版本的技术指令内列明的规定。
空运危险品的包装工具和包装方法
你须根据现行版本的技术指令去选用合适的包装工具和包装方法 。
如需要用UN包装工具,你必须购买由合资格的包装生产商制造的包装 。合资格的生产商都已获有关机构授权生产,而它出售的UN包装工具都已通过一系列技术指令里规定的测试。
每个空运危险品用的UN包装工具都有类似 4G/Y145/S/99/NL/VL823 的标记。船运或陆运危险品用的UN包装工具也有跟上述相似的标记。如你不肯定你的UN包装工具是否制造作空运危险品时使用,你可以向你的包装工具供应商或生产商取得一份UN包装工具测试报告来作鉴定。
在航空托运危险品时所需的文件
根据香港法例第384章附属法例《危险品(航空托运)(安全)规例》,托运危险品须填妥空运提单及危险品运输文件,即 Shipper's Declaration for Dangerous Goods,但如某类别的危险品是技术指令内指明为无需危险品运输文件的货品,则无需该文件。付运人(Shipper)和货运代理人(Freight forwarder) 须保留空运提单以及危险品运输文件至少六个月。
危险品运输文件( Shipper's Declaration for Dangerous Goods )
香港法例第384章附属法例《危险品(航空托运)(安全)规例》第7条规定只有在二十四个月内完成技术指令里面相关的危险品培训的人士才可以签署危险品运输文件,即Shipper's Declaration for Dangerous Goods 。未经培训而签署该文件的人士可被检控及判罚$25,000 和监禁六个月。
航空公司
以飞机运载危险品
根据《1995年飞航 (香港) 令》附表 16,航空公司在运载危险品前,必须得到民航处的空运危险品许可证及遵从有关的条款,否则即属违法。
-
空运危险品许可证申请表格 (PDF: 627KB)
-
持有空运危险品许可证的航空公司名单 (PDF: 209KB)
以飞机运载军火
根据《1995年飞航 (香港) 令》第43条,任何武器、弹药及含有炸药成份或有害及有毒液体、气体或其他设计成或用作做战争或伤人用途的物件都被分类为「军火」。航空公司在运载军火前,必须得到民航处的空运军火许可证及遵从有关的条款,否则即属违法。
乘客、付运人及货运代理人如想提供军火、武器、枪械(包括体育运动用枪械)及弹药作航空托运,必须预先知会航空公司,以及请他们向民航处申请有关批准。请按此下载申请空运军火许可证表格 (PDF: 605KB)。
-
持有空运军火许可证的航空公司名单 (PDF: 22KB)
如欲取得更多关于航空运输危险品或空运军火的资料,你可以写信往:
危险品事务组
机场安全标准部
香港大屿山
香港国际机场东辉路1号
民航处总部办公大楼5楼
或
联络安全主任(危险品)
电话: (852) 2910 6856,2910 6857 或 2910 6855
传真 : 2795 84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