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小型無人機的一般安全操作指引
所有操作小型無人機的人士應遵守《安全規定文件》(PDF: 1.33MB)載列的規管要求和操作規定。他們亦應留意以下一般安全操作指引:
1. 不得放飛的地方
- 除非該次飛行完全在圍封範圍内進行,小型無人機不得在限制飛行區内飛行。無人機飛行圖會清晰展示有關限制飛行區。在放飛無人機前,遙控駕駛員應查閲無人機飛行圖,以了解最新指定的限制飛行區。
- 不得在《飛航(飛行禁制)令》下設立的飛行禁區(即竹篙灣一帶)放飛無人機。
- 不得在與沒有涉及該次操作的人員和不受遙控駕駛員控制的車輛/船隻/構築物的上空放飛小型無人機。
- 不得飛越或飛近任何與之碰撞時會產生危險的物體或設施。
如因特殊情況需要在上述地方放飛小型無人機,相關人士必須事先獲得民航處及/或有關當局的許可。如需申請許可,有關人士必須提供充分理由和安全緩減措施,民航處會就許可申請作個別考慮。
2. 選擇合適的飛行地點
選擇適當的飛行地點不僅可以減低發生意外的可能性,更可提高飛行的樂趣。下列為選擇適當飛行地點的一些要訣。
適當的小型無人機飛行地點須:
- 讓小型無人機操作者視野清晰無阻,操作者能夠清楚看見飛行中的小型無人機;
- 地勢平坦,可讓小型無人機穩定地起飛/降落;
- 遠離人群、大型活動或賽事;
- 遠離車輛、船隻、構築物;
- 遠離直升機坪;
- 遠離滑翔傘場地; 和
- 遠離一切可干擾無線電訊息的電力設施,例如電纜、變壓站、高壓電線和變壓塔等。
3. 操作時間
小型無人機的操作時間只限白晝。
4. 操作高度
甲二類小型無人機及乙類小型無人機的操作高度不得超過地面以上300呎。甲一類小型無人機的操作高度不得超過地面以上100呎 (獲豁免的甲一類小型無人機除外)。詳情請參閲《安全規定文件》(PDF: 1.05MB)。
備註:「地面以上」指小型無人機從地面(土地表面或水面)上的一點飛行的高度;小型無人機的「高度」以離地面最近的一點為基準。
5. 天氣條件
- 小型無人機只應在良好的能見度和天氣情況下操作。
- 當暴雨警告、熱帶氣旋警告或強烈季候風信號生效時,不應放飛小型無人機。
6. 重型小型無人機
乙類小型無人機(重量超過7公斤但不超過25公斤)的操作必須事先獲得民航處的許可。 詳情請參閲小型無人機通告AC-007。
7. 小型無人機的操控
遙控駕駛員及/或其所選的視像觀察員(如有)應確保在整個飛行中,小型無人機保持在視線內,並遵守適用的速度和高度限制。除非獲得民航處的事先許可,不得以小型無人機運載危險品、人或動物,亦不可從小型無人機投放/降下任何東西。
8. 放飛前的準備
在進行小型無人機操作前,遙控駕駛員應就不同範疇,為安全操作無人機作好準備。這些範疇包括但不限於,進行場地安全評估、查閲最新飛行圖和天氣情況、檢查小型無人機的狀況和功能和熟習製造商的指引。如有需要,應為就計劃進行的小型無人機起飛/降落的場地尋求相關土地業權人或物業業主、管理人的許可。遙控駕駛員亦應確保操作符合其他適用的法例、附例、規定和指引(例如《個人資料(私隱) 條例》和《電訊條例》)。
查詢
如有其他疑問,請電郵sua@cad.gov.hk至民航處無人駕駛飛機組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