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運危險品詳情資料
危險品
危險品泛指一切在空運時能對健康、安全、財產或環境構成危險的物品或物質。國際民航組織(ICAO)把這些危險品分為以下9類:
第1類 | 爆炸品(Explosives) |
第2類 | 氣體(Gases) |
第3類 | 易燃液體(Flammable Liquids) |
第4類 | 易燃固體(Flammable Solids); 易於自燃的物質(Substances Liable to Spontaneous Combustion); 遇水釋放易燃氣體的物質(Substances which, incontact with Water, Emit Flammable Gases) |
第5類 | 氧化性物質(Oxidizing Substances)及有機過氧化物(Organic Peroxides) |
第6類 | 毒性物質(Toxic)及感染性物質(Infectious Substances) |
第7類 | 放射性物料(Radioactive Materials) |
第8類 | 腐蝕性物質(Corrosive Substances) |
第9類 | 其他危險物質和物品(Miscellaneous dangerous substances and articles) |
付運人或貨運代理人
在處理或航空托運危險品時須遵從的規例
付運人(Shipper)及貨運代理人(freight forwarder)在處理或航空托運危險品時必須遵從香港法例第384章附屬法例《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規例》。根據該規例,托運人(即付運人及貨運代理人)須確保所有危險品都已正確地分類、包裝、標記及填妥有關文件才作航空托運。如有人違反此規例,可被罰款$250,000和監禁兩年。若有公司觸犯此條例,根據香港法例第384章第5條,身為公司董事及每名公司管理人員都可以被裁定相同罪行。所以身為董事及管理人員,你必須盡力監管你的員工以防止罪行的發生。即使貴公司不會在付運危險品的過程中親身處理危險品,又或觸犯規例的是負責處理或提供有關服務的第三者,例如危險品的海外供應商或生產商,你也需負上法律責任。因為作為危險品托運人(consignor),即使你不是該危險品的製造商或供應商,你依然需就其他人等觸犯香港法例第384章附屬法例《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規例》而負上法律責任。因此,你必須施行預防措施去確保你托運的危險品的狀況適宜空運。
如果你不清楚托運的貨品是否屬於危險品,你可以聯絡你貨品的提供人或製造商去取得一份物料安全資料報告,即 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 (簡稱 MSDS),上面應有記載物料的物理特性及化學特性。然後聯絡你的貨運代理人(freight forwarder) 或航空公司去徵詢他們的意見及在需要的情況下請他們作特別安排。無論任何情況下,你都不能夠提供虛假的貨品資料,又或者在不清楚貨品危險性前就進行托運。虛假的危險品申報,錯誤包裝以及不適當處理危險品可被檢控及判罰$250,000和監禁兩年。
技術指令
"技術指令"意旨由國際民航組織(ICAO)編印的“危險品安全空運技術指令”(內地譯“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它包含了適用於國際民用空運危險品的詳細規定。你必須遵從香港法例第384章《危險(航空托運)(安全)規例》去確保你航空托運的危險品在每一方面都依足現行版本的技術指令內列明的規定。
空運危險品的包裝工具和包裝方法
你須根據現行版本的技術指令去選用合適的包裝工具和包裝方法 。
如需要用UN包裝工具,你必須購買由合資格的包裝生產商製造的包裝 。合資格的生產商都已獲有關機構授權生產,而它出售的UN包裝工具都已通過一系列技術指令裡規定的測試。
每個空運危險品用的UN包裝工具都有類似 4G/Y145/S/99/NL/VL823 的標記。船運或陸運危險品用的UN包裝工具也有跟上述相似的標記。如你不肯定你的UN包裝工具是否製造作空運危險品時使用,你可以向你的包裝工具供應商或生產商取得一份UN包裝工具測試報告來作鑒定。
在航空托運危險品時所需的文件
根據香港法例第384章附屬法例《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規例》,托運危險品須填妥空運提單及危險品運輸文件,即 Shipper's Declaration for Dangerous Goods,但如某類別的危險品是技術指令內指明為無需危險品運輸文件的貨品,則無需該文件。付運人(Shipper)和貨運代理人(Freight forwarder) 須保留空運提單以及危險品運輸文件至少六個月。
危險品運輸文件( Shipper's Declaration for Dangerous Goods )
香港法例第384章附屬法例《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規例》第7條規定只有在二十四個月內完成技術指令裡面相關的危險品培訓的人士才可以簽署危險品運輸文件,即Shipper's Declaration for Dangerous Goods 。未經培訓而簽署該文件的人士可被檢控及判罰$25,000 和監禁六個月。
航空公司
以飛機運載危險品
根據《1995年飛航 (香港) 令》附表 16,航空公司在運載危險品前,必須得到民航處的空運危險品許可證及遵從有關的條款,否則即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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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危險品許可證申請表格 (PDF: 62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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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空運危險品許可證的航空公司名單 (PDF: 209KB)
以飛機運載軍火
根據《1995年飛航 (香港) 令》第43條,任何武器、彈藥及含有炸藥成份或有害及有毒液體、氣體或其他設計成或用作做戰爭或傷人用途的物件都被分類為「軍火」。航空公司在運載軍火前,必須得到民航處的空運軍火許可證及遵從有關的條款,否則即屬違法。
乘客、付運人及貨運代理人如想提供軍火、武器、槍械(包括體育運動用槍械)及彈藥作航空托運,必須預先知會航空公司,以及請他們向民航處申請有關批准。請按此下載申請空運軍火許可證表格 (PDF: 60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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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空運軍火許可證的航空公司名單 (PDF: 22KB)
如欲取得更多關於航空運輸危險品或空運軍火的資料,你可以寫信往:
危險品事務組
機場安全標準部
香港大嶼山
香港國際機場東輝路1號
民航處總部辦公大樓5樓
或
聯絡安全主任(危險品)
電話: (852) 2910 6856,2910 6857 或 2910 6855
傳真 : 2795 84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