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航班 / 包机 / 私人飞机

申请来往香港的定期航班服务

空运(航空服务牌照)规例(香港法例第448A章)规定,来往香港的定期航班服务,必须先获得民航处处长批给的经营许可证,或空运牌照局批给的牌照,并符合该许可证或牌照上的条款。有关第448A章的详细条文,可参考以下连结: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448A!zh-Hant-HK

  • 经营许可证– 适用于以外国注册飞机营运的服务

有关申请经营许可证所需要的资料和文件已详列在申办定期航班服务所需文件清单内(只有英文版)。

有关申请及所需文件须透过电子航班申请系统提交民航处 (只有英文版)。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必须于预计开航的日期前最少一个月送达民航处处长。递交的申请如资料错误或缺失将导致延误处理。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程序细则,请参阅《香港航空资料汇编》第3章第GEN 1.2部。

  • 牌照-适用于以香港注册飞机营运的服务

空运牌照局是牌照申请的审批当局。有关申请牌照所需要的资料和文件已列在运输及物流局的网页内,详情可参考以下连结:
https://www.tlb.gov.hk/tc/boards/transport/air/atla.html

申请来往香港的包机服务

空运(航空服务牌照)规例(香港法例第448A章)规定,任何人如欲申办出租或受酬的不定期航班服务,包括包机服务来往香港,必须向民航处处长申请许可证。任何人没有许可证,或并没有按照批出的许可证上列明的条件营运包机服务,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处罚款及监禁。

有关经营包机运载乘客或货物来往香港的申请,申请人须提供合理证明,直至民航处处长信纳相应的定期航班未能提供所需服务或运力,满足市场的实际需求,以及该包机服务不会对定期航班的发展构成影响;同时,若该申请人是以香港以外地方作基地的航空公司,则该航空公司所属基地的有关民航当局,在以香港作基地的航空公司向其提交近似的申请时,会给与同等的待遇。若符合以上原则,则该申请通常会获批准。

申请以包机同时运载乘客及货物将通常不会被考虑。

有关申请许可证所需要的资料和文件已详列在申办包机服务所需文件清单内(只有英文版)。

有关申请及所需文件须透过电子航班申请系统提交民航处(只有英文版)。

申请必须于航班预计到达或离开香港的日期前最少三个工作天送达民航处民处长。但非经常或新经营者应在航班到达或离开香港的日期前最少两星期提交申请,以便有足够时间处理该申请。递交的申请如资料错误或缺失将导致延误处理。

申请经营不定期航班服务的程序细则,请参阅《香港航空资料汇编》第4章第GEN 1.2部。

申办私人非受酬飞行来往香港

任何人在操作非出租或受酬,即私人非受酬飞行来往香港前必须获得民航处处长允许, 有关申请须透过 电子航班申请系统 提交民航处处长。申请必须于航班预计到达或离开香港的日期前最少三个工作天送达民航处处长。但非经常或新经营者应在航班到达或离开香港的日期前最少两星期提交申请,以便有足够时间处理该申请。递交的申请如资料错误或缺失将导致延误处理。

透过电子航班申请系统申办私人非受酬飞行,需提交以下资料:

  1. 飞机型号;
  2. 飞机国籍及登记标志;
  3. 操作者名称;
  4. 在香港的地勤服务代理人的名称;
  5. 建议到达及离开香港的日期和时间;
  6. 确定航班为非出租或受酬,即飞机上将不会有任何付费的乘客或商业性的货物;
  7. 已填妥的符合《民航(保险)令》 (第448F章) 的声明 (DCA41) (只有英文版);
  8. 按照《民航(保险)令》以合一限额就经营人在任何一宗事故中对第三者、乘客、行李、货物及邮件可能招致的法律责任,为经营人提供保障的保险单;
  9. 确定飞机符合《香港航空资料汇编》第 GEN 1.5 -1 部第3段所载有关携带无线电导航设施的规定;
  10. 任何其他相关资料(例如飞机会否乘载宠物)。

申办私人非受酬飞行的程序细则,请参阅《香港航空资料汇编》第5章第GEN 1.2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