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燃油附加费

民航处将于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撤销对货运燃油附加费的规管,届时,航空公司可就由香港出发的航班,决定货运燃油附加费的水平或选择不征收此附加费。为顺利撤销对燃油附加费的规管,民航处鼓励航空公司和航空运输业界通力合作,提前作出适当准备。

自二零一六年年初停止审批航空公司征收燃油附加费后,民航处一直密切监察油价的变动,亦就燃油附加费的规管安排委聘顾问进行研究。在二零一七年初公布顾问的初步调查结果显示,国际间已逐步撤销对燃油附加费的规管,以鼓励竞争,并建议民航处在规管燃油附加费方面采取相若方针。民航处其后再就长远燃油附加费规管的未来方向进行进一步研究。在此期间,鉴于油价在二零一六年年一月至二零一七年一月期间已大幅上升近80%,对航空运输业界,尤其是以长期合约为主的货运业营运带来重大影响。为回应业界的关注,民航处同意,作为有限期的安排,自香港出发的航班可以于二零一七年四月至二零一九年底期间,按以下货运燃油附加费机制恢复征收货运燃油附加费,以保持本港航空运输的竞争力和维持本港作为国际航空枢纽的地位。

鉴于空运业界因应二零二一年中开始实施的托运货物新安检要求正面临不同挑战,加上环球经济气候为空运业的发展和竞争环境带来不明朗因素,民航处认为,实施一次性特别安排延长货运燃油附加费机制限期有助业界为新安检要求作充分准备。在考虑各持份者的意见后,民航处于二零一九年七月公布延长货运燃油附加费机制之限期至二零二二年六月底,期间航空公司可就自香港出发的航班按以下货运燃油附加费机制继续征收货运燃油附加费。

二零二二年三月,考虑到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的特殊情况,以及物流业界的意见,尤其是疫情对业界带来的挑战,政府决定在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的两年期内,维持现有货运燃油附加费机制。二零二四年五月,为了让航空货运业有充足时间为撤销规管做好准备,政府宣布在撤销规管前会有六个月的准备期(即由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在此准备期的期间,航空公司可根据其情况及商业策略,征收货运燃油附加费,但仍须以按民航处发表的征收货运燃油附加费爲限。有关机制将于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撤销。

货运燃油附加费机制

货运燃油附加费由以下公式计算出来:

货运燃油附加费 =
(当前油价 - 底价) x 每单位耗油消耗量 x 回收率 (80%)

注解:

  • 底价: 公式的底价为46美元一桶的布兰特油(反映原油价格)。46美元底价是布兰特油十二个月平均价 (即2016年2月到2017年1月)。由于公众可容易取得布兰特油价的资讯,采用布兰特油价可提高透明度。
  • 当前油价: 民航处会每月中旬更新网页上的当前油价和相对应的货运燃油附加费。当前油价即民航处每月公布有关数字时的上个月整月平均布兰特油价。
  • 每单位耗油量: 航空公司每单位耗油量由占本港全年的货运量超过一半的本港五间航空公司所提供的上一年度真实耗油数据的总和(截至2017年1月),再计算出的加权平均数。每间航空公司的单位耗油量属于商业机密,由航空公司在机密的情况下分别向民航处提供,再由处方计算加权平均数。民航处将按每航季(即每6个月)检讨和更新每单位耗油量。
  • 回收率: 按顾问研究的建议,设回收率的目的是让航空公司一同承担油价波动对营运成本所带来的风险。

航空公司可自由根据其市场及商业竞争策略,选择收取较民航处公布数字更低的附加费,或完全不征收任何燃油附加费。航空公司征收相等于或低于所公布的最高货运燃油附加费,事前不必向民航处申请。

根据上述公式而计算出于不同油价可征收的相应货运燃油附加费载于下表:

货运燃油附加费列表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更新)

当前油价(i)
(布兰特原油的平均价格)
(每桶美元)
短途航班(ii)
(每公斤港元)
长途航班(ii)
(每公斤港元)
46 to 50.99 0.1 0.2
51 to 55.99 0.2 0.7
56 to 60.99 0.3 1.1
61 to 65.99 0.4 1.5
66 to 70.99 0.5 2.0
71 to 75.99 0.7 2.4
76 to 80.99 0.8 2.8
81 to 85.99 0.9 3.3
86 to 90.99 1.0 3.7
91 to 95.99 1.1 4.1
96 to 100.99 1.3 4.6
101 to 105.99 1.4 5.0
106 to 110.99 1.5 5.4
111 to 115.99 1.6 5.9
116 to 120.99 1.7 6.3
121 to 125.99 1.9 6.7
126 to 130.99 2.0 7.2
131 to 135.99 2.1 7.6
136 to 140.99 2.2 8.0
141 to 145.99 2.3 8.5
146 to 150.99 2.4 8.9
151 to 155.99 2.6 9.4
156 to 160.99 2.7 9.8
161 to 165.99 2.8 10.2
166 to 170.99 2.9 10.7
171 to 175.99 3.0 11.1
176 to 180.99 3.2 11.5
181 to 185.99 3.3 12.0
186 to 190.99 3.4 12.4
191 to 195.99 3.5 12.8

备注

  1. 当前油价是在U.S. Energy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on网页上公布的布兰特油每月平均价(https://www.eia.gov/dnav/pet/hist/LeafHandler.ashx?n=PET&s=rbrte&f=m)。
  2. 长途航班: 往南北美洲、欧洲、中东、非洲、西南太平洋、印度次大陆
    短途航班: 往亚洲其他航点

航空公司可根据货运燃油附加费列表所示,参考当前的布兰特油价,就香港出发的航班征收相应货运燃油附加费。货运燃油附加费列表显示短途及长途航班可征收的燃油附加费上限。航空公司可自由根据其市场及商业策略,选择收取较低的货运燃油附加费,甚或完全不征收任何附加费。

民航处会于每月中旬(N)在网页内公布适用于下一个月(N+1)的当前油价及货运燃油附加费的最高水平。当前油价由本处根据上一个月(N-1)的布兰特油平均价来计算。

例子:

举例在二零一七年二月,当前油价为每桶54.87美元,二零一七年四月航空公司可征收的货运燃油附加费,短途航班最高为每公斤0.2元,长途航班最高为每公斤0.7元。

当前油价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最终更新)

二零二四年十月的当前油价为每桶75.63美元。二零二四年十二月航空公司可征收的货运燃油附加费水平维持不变,短途航班最高为每公斤0.7元,长途航班最高为每公斤2.4元。

本机制将维持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由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航空公司可就由香港出发的航班,决定货运燃油附加费的水平或选择不征收此附加费。

货运燃油附加费的过往记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