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航班 / 包機 / 私人飛機
申請來往香港的定期航班服務
空運(航空服務牌照)規例(香港法例第448A章)規定,來往香港的定期航班服務,必須先獲得民航處處長批給的經營許可證,或空運牌照局批給的牌照,並符合該許可證或牌照上的條款。有關第448A章的詳細條文,可參考以下連結: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448A!zh-Hant-HK
- 經營許可證– 適用於以外國註冊飛機營運的服務
有關申請經營許可證所需要的資料和文件已詳列在申辦定期航班服務所需文件清單內(只有英文版)。
有關申請及所需文件須透過電子航班申請系統提交民航處 (只有英文版)。
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必須於預計開航的日期前最少一個月送達民航處處長。遞交的申請如資料錯誤或缺失將導致延誤處理。
申請經營許可證的程序細則,請參閱《香港航空資料匯編》第3章第GEN 1.2部。
- 牌照-適用於以香港註冊飛機營運的服務
空運牌照局是牌照申請的審批當局。有關申請牌照所需要的資料和文件已列在運輸及物流局的網頁內,詳情可參考以下連結:
https://www.tlb.gov.hk/tc/boards/transport/air/atla.html
申請來往香港的包機服務
空運(航空服務牌照)規例(香港法例第448A章)規定,任何人如欲申辦出租或受酬的不定期航班服務,包括包機服務來往香港,必須向民航處處長申請許可證。任何人沒有許可證,或並沒有按照批出的許可證上列明的條件營運包機服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處罰款及監禁。
有關經營包機運載乘客或貨物來往香港的申請,申請人須提供合理證明,直至民航處處長信納相應的定期航班未能提供所需服務或運力,滿足市場的實際需求,以及該包機服務不會對定期航班的發展構成影響;同時,若該申請人是以香港以外地方作基地的航空公司,則該航空公司所屬基地的有關民航當局,在以香港作基地的航空公司向其提交近似的申請時,會給與同等的待遇。若符合以上原則,則該申請通常會獲批准。
申請以包機同時運載乘客及貨物將通常不會被考慮。
有關申請許可證所需要的資料和文件已詳列在申辦包機服務所需文件清單內(只有英文版)。
有關申請及所需文件須透過電子航班申請系統提交民航處(只有英文版)。
申請必須於航班預計到達或離開香港的日期前最少三個工作天送達民航處民處長。但非經常或新經營者應在航班到達或離開香港的日期前最少兩星期提交申請,以便有足夠時間處理該申請。遞交的申請如資料錯誤或缺失將導致延誤處理。
申請經營不定期航班服務的程序細則,請參閱《香港航空資料匯編》第4章第GEN 1.2部。
申辦私人非受酬飛行來往香港
任何人在操作非出租或受酬,即私人非受酬飛行來往香港前必須獲得民航處處長允許, 有關申請須透過 電子航班申請系統 提交民航處處長。申請必須於航班預計到達或離開香港的日期前最少三個工作天送達民航處處長。但非經常或新經營者應在航班到達或離開香港的日期前最少兩星期提交申請,以便有足夠時間處理該申請。遞交的申請如資料錯誤或缺失將導致延誤處理。
透過電子航班申請系統申辦私人非受酬飛行,需提交以下資料:
- 飛機型號;
- 飛機國籍及登記標誌;
- 操作者名稱;
- 在香港的地勤服務代理人的名稱;
- 建議到達及離開香港的日期和時間;
- 確定航班為非出租或受酬,即飛機上將不會有任何付費的乘客或商業性的貨物;
- 已填妥的符合《民航(保險)令》 (第448F章) 的聲明 (DCA41) (只有英文版)﹔
- 按照《民航(保險)令》以合一限額就經營人在任何一宗事故中對第三者、乘客、行李、貨物及郵件可能招致的法律責任,為經營人提供保障的保險單;
- 確定飛機符合《香港航空資料彙編》第 GEN 1.5 -1 部第3段所載有關携帶無線電導航設施的規定;
- 任何其他相關資料(例如飛機會否乘載寵物)。
申辦私人非受酬飛行的程序細則,請參閱《香港航空資料彙編》第5章第GEN 1.2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