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燃油附加費
民航處將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撤銷對貨運燃油附加費的規管,屆時,航空公司可就由香港出發的航班,決定貨運燃油附加費的水平或選擇不徵收此附加費。為順利撤銷對燃油附加費的規管,民航處鼓勵航空公司和航空運輸業界通力合作,提前作出適當準備。
自二零一六年年初停止審批航空公司徵收燃油附加費後,民航處一直密切監察油價的變動,亦就燃油附加費的規管安排委聘顧問進行研究。在二零一七年初公布顧問的初步調查結果顯示,國際間已逐步撤銷對燃油附加費的規管,以鼓勵競爭,並建議民航處在規管燃油附加費方面採取相若方針。民航處其後再就長遠燃油附加費規管的未來方向進行進一步研究。在此期間,鑑於油價在二零一六年年一月至二零一七年一月期間已大幅上升近80%,對航空運輸業界,尤其是以長期合約為主的貨運業營運帶來重大影響。為回應業界的關注,民航處同意,作為有限期的安排,自香港出發的航班可以於二零一七年四月至二零一九年底期間,按以下貨運燃油附加費機制恢復徵收貨運燃油附加費,以保持本港航空運輸的競爭力和維持本港作為國際航空樞紐的地位。
鑑於空運業界因應二零二一年中開始實施的托運貨物新安檢要求正面臨不同挑戰,加上環球經濟氣候為空運業的發展和競爭環境帶來不明朗因素,民航處認為,實施一次性特別安排延長貨運燃油附加費機制限期有助業界為新安檢要求作充分準備。在考慮各持份者的意見後,民航處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公布延長貨運燃油附加費機制之限期至二零二二年六月底,期間航空公司可就自香港出發的航班按以下貨運燃油附加費機制繼續徵收貨運燃油附加費。
二零二二年三月,考慮到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的特殊情況,以及物流業界的意見,尤其是疫情對業界帶來的挑戰,政府決定在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的兩年期內,維持現有貨運燃油附加費機制。二零二四年五月,為了讓航空貨運業有充足時間為撤銷規管做好準備,政府宣布在撤銷規管前會有六個月的準備期(即由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在此準備期的期間,航空公司可根據其情況及商業策略,徵收貨運燃油附加費,但仍須以按民航處發表的徵收貨運燃油附加費爲限。有關機制將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撤銷。
貨運燃油附加費機制
貨運燃油附加費由以下公式計算出來:
貨運燃油附加費 =
(當前油價 - 底價) x 每單位耗油消耗量 x 回收率 (80%)
註解:
- 底價: 公式的底價為46美元一桶的布蘭特油(反映原油價格)。46美元底價是布蘭特油十二個月平均價 (即2016年2月到2017年1月)。由於公眾可容易取得布蘭特油價的資訊,採用布蘭特油價可提高透明度。
- 當前油價: 民航處會每月中旬更新網頁上的當前油價和相對應的貨運燃油附加費。當前油價即民航處每月公布有關數字時的上個月整月平均布蘭特油價。
- 每單位耗油量: 航空公司每單位耗油量由佔本港全年的貨運量超過一半的本港五間航空公司所提供的上一年度真實耗油數據的總和(截至2017年1月),再計算出的加權平均數。每間航空公司的單位耗油量屬於商業機密,由航空公司在機密的情況下分別向民航處提供,再由處方計算加權平均數。民航處將按每航季(即每6個月)檢討和更新每單位耗油量。
- 回收率: 按顧問研究的建議,設回收率的目的是讓航空公司一同承擔油價波動對營運成本所帶來的風險。
航空公司可自由根據其市場及商業競爭策略,選擇收取較民航處公布數字更低的附加費,或完全不徵收任何燃油附加費。航空公司徵收相等於或低於所公布的最高貨運燃油附加費,事前不必向民航處申請。
根據上述公式而計算出於不同油價可徵收的相應貨運燃油附加費載於下表:
貨運燃油附加費列表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更新)
當前油價(i) (布蘭特原油的平均價格) (每桶美元) |
短途航班(ii) (每公斤港元) |
長途航班(ii) (每公斤港元) |
||
---|---|---|---|---|
46 | to | 50.99 | 0.1 | 0.2 |
51 | to | 55.99 | 0.2 | 0.7 |
56 | to | 60.99 | 0.3 | 1.1 |
61 | to | 65.99 | 0.4 | 1.5 |
66 | to | 70.99 | 0.5 | 2.0 |
71 | to | 75.99 | 0.7 | 2.4 |
76 | to | 80.99 | 0.8 | 2.8 |
81 | to | 85.99 | 0.9 | 3.3 |
86 | to | 90.99 | 1.0 | 3.7 |
91 | to | 95.99 | 1.1 | 4.1 |
96 | to | 100.99 | 1.3 | 4.6 |
101 | to | 105.99 | 1.4 | 5.0 |
106 | to | 110.99 | 1.5 | 5.4 |
111 | to | 115.99 | 1.6 | 5.9 |
116 | to | 120.99 | 1.7 | 6.3 |
121 | to | 125.99 | 1.9 | 6.7 |
126 | to | 130.99 | 2.0 | 7.2 |
131 | to | 135.99 | 2.1 | 7.6 |
136 | to | 140.99 | 2.2 | 8.0 |
141 | to | 145.99 | 2.3 | 8.5 |
146 | to | 150.99 | 2.4 | 8.9 |
151 | to | 155.99 | 2.6 | 9.4 |
156 | to | 160.99 | 2.7 | 9.8 |
161 | to | 165.99 | 2.8 | 10.2 |
166 | to | 170.99 | 2.9 | 10.7 |
171 | to | 175.99 | 3.0 | 11.1 |
176 | to | 180.99 | 3.2 | 11.5 |
181 | to | 185.99 | 3.3 | 12.0 |
186 | to | 190.99 | 3.4 | 12.4 |
191 | to | 195.99 | 3.5 | 12.8 |
備註
- 當前油價是在U.S. Energy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on網頁上公布的布蘭特油每月平均價(https://www.eia.gov/dnav/pet/hist/LeafHandler.ashx?n=PET&s=rbrte&f=m)。
-
長途航班: 往南北美洲、歐洲、中東、非洲、西南太平洋、印度次大陸
短途航班: 往亞洲其他航點
航空公司可根據貨運燃油附加費列表所示,參考當前的布蘭特油價,就香港出發的航班徵收相應貨運燃油附加費。貨運燃油附加費列表顯示短途及長途航班可徵收的燃油附加費上限。航空公司可自由根據其市場及商業策略,選擇收取較低的貨運燃油附加費,甚或完全不徵收任何附加費。
民航處會於每月中旬(N)在網頁內公布適用於下一個月(N+1)的當前油價及貨運燃油附加費的最高水平。當前油價由本處根據上一個月(N-1)的布蘭特油平均價來計算。
例子:
舉例在二零一七年二月,當前油價為每桶54.87美元,二零一七年四月航空公司可徵收的貨運燃油附加費,短途航班最高為每公斤0.2元,長途航班最高為每公斤0.7元。
當前油價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最終更新)
二零二四年十月的當前油價為每桶75.63美元。二零二四年十二月航空公司可徵收的貨運燃油附加費水平維持不變,短途航班最高為每公斤0.7元,長途航班最高為每公斤2.4元。
本機制將維持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由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航空公司可就由香港出發的航班,決定貨運燃油附加費的水平或選擇不徵收此附加費。
貨運燃油附加費的過往記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