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翔伞活动安全指引

引言

滑翔伞是一项运动和消闲活动,但一如其他户外活动,操作滑翔伞亦有一定安全风险。不适当操作滑翔伞可对自身和他人带来严重伤亡的风险。因此,不论是初学者或具经验的滑翔伞爱好者,均须充分了解风险和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以确保滑翔伞飞行活动安全地进行。

根据《1995 年飞航(香港)令》(香港法例第448C章)第 48 条,任何人士不得因鲁莽或疏忽操作航空器(包括滑翔伞)而危害他人或财产的安全。滑翔伞飞行活动者须遵守上述规定,并时刻以安全方式操作滑翔伞。任何人士如违反上述规定,可被检控。

《空运(航空服务牌照)规例》(香港法例第448A章)订明,除根据和按照民航处处长批给的许可证的条件,任何人不得使用任何飞机(包括滑翔伞)在香港提供任何航空服务。换言之,任何人士在未获民航处处长批出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滑翔伞提供任何航空服务作出租或受酬,即属违反第448A章的相关法例。(请参照申请出租或受酬的滑翔伞活动许可证)为保障安全,有兴趣付费参与滑翔伞活动(如滑翔伞指导飞行或双人滑翔伞飞行)的市民,应从许可证持有人/机构名单上选择相关合资格人士/机构。

以下是关于滑翔伞活动的一般安全指引:

  1. 操作条件

    只可以在白天及具备目视气象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滑翔伞飞行活动。滑翔伞飞行活动者须远离云层,并确保能时刻清楚看到地面。

  2. 滑翔伞场地及操作高度

    香港管制区和非管制空域报告区的空域有限,供所有本地空域使用者(如直升机和小型飞机)共同使用。

    民航处注意到滑翔伞飞行活动通常于白天在下列八个管制区和非管制空域报告区的空域进行。为让其他本地空域使用者清楚知悉有关空域可能有滑翔伞飞行活动,这些场地的边界和操作高度已载于香港航行资料汇编 (Hong Kong Aeronautical Information Publication) 中的ENR 5.5章节(https://www.ais.gov.hk).

    • (一) 浪茄湾
    • (二) 北潭凹
    • (三) 八仙
    • (四) 马鞍山
    • (五) 西湾
    • (六) 石澳
    • (七) 南大屿山以东
    • (八) 南大屿山以西

    为保障安全,滑翔伞飞行活动者应确保滑翔伞活动只在上述空域的范围内进行。他们亦须避免于任何公众泳滩上空进行滑翔伞飞行活动或降落在任何公众泳滩,亦不应在未经土地拥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降落在私人物业上。

  3. 在飞行前,滑翔伞飞行活动者应:

    确保具备合适资格(例如获得具资历级别制度的滑翔伞组织所发出的资格)和能力,及身体状况适合的情况下进行滑翔伞飞行活动。就此,本地的滑翔伞组织编制了场地指南,以供其会员/滑翔伞飞行活动者参考。滑翔伞飞行活动者在进行活动前可参考这些场地指南,尤其是就每一个场地所建议的飞行员资格及天气条件。

    确保已为活动购买足够保障的保险,尤其是第三者保险。

    充分掌握和熟习滑翔伞场地的特性,包括载于香港航行资料汇编的场地边界、适合作为起飞和降落的场地及其潜在危险。参考本地滑翔伞组织所编制的场地指南或指引,并事先计划好降落的路线,包括在紧急情况下可选择的备用降落场地。

    熟习在水上迫降的应急程序,包括放置钩刀在易于取出及使用的位置,以便及时切断缠住的伞绳或系带。考虑穿着可提供高浮力并能自动操作的救生衣,让使用者即使在失去知觉时亦能保持口鼻在水平面上。

    进行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当时的场地状况,并清楚明白活动所涉及的风险。滑翔伞飞行活动者应当格外注意与天气变化、恶劣天气和紧急情况相关的风险,并按评估采取相应的缓解措施。

    携带能发送遇险位置信号的位置追踪设备,或使用能实时分享位置信息的服务或应用程式,以协助搜救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及时进行搜救工作。

    查看场地的天气状况,包括场地的天气预报,以确保适合进行滑翔伞飞行活动,并确认没有相关的天气警告或恶劣天气预报。滑翔伞飞行活动者可参考本地滑翔伞组织就每一个场地所建议的天气条件 (如建议的风向和风速) 。

    确保滑翔伞、座袋、头盔和安全设备状况良好、伞绳没有断裂或磨损。时刻在符合设备的重量限制内操作滑翔伞和座袋,并使用获得EN966 (air sports), EN1077 A & B, ASTM2040 或SNELL rs98 (snow sports)认证的头盔以增强保护。根据生产商的指示为设备进行适当维护,并在其使用期限完结前替换。

    在伞翼充气前对设备进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 戴好头盔
    • 系紧座袋腿带
    • 以正确方向连接伞翼
    • 装妥加速装置
    • 确保伞绳没有互相打结
    • 确保后备伞安装妥当
    • 确保滑翔伞与座袋的所有连接点均已正确并稳妥连接

  4. 在飞行期间,滑翔伞飞行活动者应:

    时刻留意周围的情况,并依照适用于滑翔伞活动的规则及国际认可的操作守则,避免与其他滑翔伞/飞机发生碰撞。

    考虑当前的天气状况、滑翔伞飞行活动者的技术水平及滑翔伞的操作性能,时刻与其他滑翔伞/飞机保持足够距离。

    与地面上的人和物件保持安全距离,以确保滑翔伞活动不会危及他人和财产。

    按自己的能力飞行,注意滑翔伞装备的限制。

    注意天气突变,如遇上恶劣天气,应立即降落。

  5. 双人滑翔伞飞行

    双人滑翔伞飞行涉及额外的操作考虑,亦会构成额外安全风险。滑翔伞飞行活动者除了须采取与双人滑翔伞飞行活动相应的额外安全措施外(例如因应操作和第三者(包括乘客)安全进行更严谨的风险评估、具备双人滑翔伞飞行所需的资格和能力等),滑翔伞飞行活动者须确保乘客有足够保障的保险,并确认乘客充分了解活动中涉及的风险。

    若有关双人滑翔伞飞行活动有可能涉及出租或受酬,请参阅第六段的法律要求。

  6. 滑翔伞用作出租或受酬(包括指导飞行)

    《空运(航空服务牌照)规例》(香港法例第448A章)订明,除根据和按照民航处处长批给的许可证的条件,任何人不得使用任何飞机(包括滑翔伞)在香港提供任何航空服务。换言之,任何人士在未获民航处处长批出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滑翔伞提供任何航空服务作出租或受酬,即属违法。

  7. 注意:
    • 遵照飞行守则

    • 保障飞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