飘放风筝
根据香港法例《1995年飞航(香港)令》,第七十(一)段,除非有特别许可,市民不可以在香港境内机场范围五千米内放风筝。市民亦不可以把风筝飘放至离地面高度超过六十米,以及在船只、汽车或构筑物六十米范围内放风筝。
上述法例第 四十八条亦订明,任何人士不得因鲁莽或疏忽操作航空器(包括风筝)而危害他人或财产的安全。
市民须遵守上述规定,并时刻以安全方式飘放风筝。如违反上述规定,可被检控。
此外,个别部门/机构在其管辖范围亦设立了放风筝场地,市民在飘放风筝时应遵守适用于该场地的条例及守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