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为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七《保安 — 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的国际标准,香港早在2000年3月实施了管制代理人制度,以规定航空公司只能在客机运载由管制代理人负责,又或已受到其他保安管制措施规管的货物。其后,为遵行国际民航组织所颁布,从 2013 年 7 月 15 日起适用的修订空运货物保安标准,香港更把管制代理人制度扩展至以全货运航机运载的货物。
国际民航组织于2016年9月公布政策指示,以进一步提升空运货物保安的国际标准,当中要求所有未经航空保安有关当局批准的托运人于2021年6月30日前被淘汰。在该政策下,托运人 –
- 须获有关当局批准成为「已验证的」已知托运人;或
- 如以「非已知托运人」的身分托运空运货物,其托运的货物必须通过百分百的保安检查。
香港有责任遵从国际民航组织的保安规定。为符合有关政策指示,民航处咨询业界后,对管制代理人制度予以强化,并于2018年10月推出「管制空运货物安检设施计划」。透过这项计划,空运货物可在机场以外、由政府监管的地点,进行安检。民航处亦于2020年5月推出「已知托运人验证计划」,让于香港境内始发空运货物(即生产和/或组装将会以空运方式运送的货物)的本地托运人,可申请成为获验证的已知托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