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退还飞机乘客离境税指引

I. 目的

1. 本指引旨在就退还飞机乘客离境税("离境税")/未有申领的离境税退款的处理程序,向航空公司提供指导,让已缴付离境税但未有乘搭飞机离开香港的乘客 注 ,在有需要向航空公司申请退还离境税时,更清楚明白自己的权利和应有的期望,懂得如何办理申请。

2. 本指引并非强制规定。航空公司应因应其顾客、实际运作和其他相关因素,自行制定退还离境税政策,并采用最适当的程序,以既便捷又具透明度的方式,为符合资格申请和取得离境税退款的乘客安排退税。

: 《飞机乘客离境税条例》("《条例》")(第 140 章)第 3 条订明,每名12 岁或以上而拟在机场乘搭飞机离开香港的乘客,均须在为该目的而登上飞机之前,缴付120 元离境税(获豁免者除外)。《条例》第 4 条规定,乘客须向飞机经营商(一般而言即航空公司)缴付离境税,而经营商须收取该等税款,并将税款付予库务署署长。任何人授权或准许须缴付税款但尚未缴付税款的乘客登上飞机,均属违法。

II. 指引

(A) 申请渠道和申请退还离境税的时限

3. 航空公司应尽可能向乘客提供多种提交离境税退款申请的渠道,最好是有电子方式,例如可经航空公司的网站提交网上申请。

4. 航空公司不宜就乘客提交离境税退款申请设定时限。假如航空公司决定就申请设定时限,有关时限应由原本预定离港日期或所取消机票的有效期届满后起计(两者以较后的日期为准),最好不少于三个月。

(B) 处理时间

5. 航空公司应自行订定服务承诺,以便乘客在合理时间内(例如在接到申请后六个星期内)取得离境税退款。航空公司应把退还税款政策的承诺清楚告知乘客,并制定有效监察机制,确保达到服务承诺的目标。

(C) 航空公司退还离境税的政策和程序

6. 航空公司应制定清晰的政策和程序,以处理退还离境税申请、支付退款和处理未有申领的离境税退款。由于这是航空公司与相关乘客之间的安排,航空公司应在适当情况下(例如在乘客支付包括离境税和其他收费在内的机票费用时,或是当乘客通知航空公司取消行程时),致力把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清楚告知乘客。

7. 航空公司应在网站的显眼位置清晰展示退还离境税的政策,重点包括根据《飞机乘客离境税条例》( 第140 章),航空公司有责任在不收取任何手续费的情况下,把离境税全数退还未有乘搭飞机离开香港的乘客,以及合资格乘客申请退还离境税的相关程序,包括提交申请的时限和所需的处理时间。航空公司宜于发票或其他文件如单张/资料便览上清楚列明上述资料,让乘客在支付机票费用之时或之前,充分知悉其权利和在取消行程时申请退还离境税的程序。

III. 查询

8. 航空公司如对上述指引有任何疑问,请以电邮(enquiry@cad.gov.hk)与本处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