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為符合《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十七《保安 — 保護國際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擾行為》的國際標準,香港早在2000年3月實施了管制代理人制度,以規定航空公司只能在客機運載由管制代理人負責,又或已受到其他保安管制措施規管的貨物。其後,為遵行國際民航組織所頒布,從 2013 年 7 月 15 日起適用的修訂空運貨物保安標準,香港更把管制代理人制度擴展至以全貨運航機運載的貨物。
國際民航組織於2016年9月公布政策指示,以進一步提升空運貨物保安的國際標準,當中要求所有未經航空保安有關當局批准的托運人於2021年6月30日前被淘汰。在該政策下,托運人 –
- 須獲有關當局批准成為「已驗証的」已知托運人;或
- 如以「非已知托運人」的身分托運空運貨物,其托運的貨物必須通過百分百的保安檢查。
香港有責任遵從國際民航組織的保安規定。為符合有關政策指示,民航處諮詢業界後,對管制代理人制度予以強化,並於2018年10月推出「管制空運貨物安檢設施計劃」。透過這項計劃,空運貨物可在機場以外、由政府監管的地點,進行安檢。民航處亦於2020年5月推出「已知托運人驗證計劃」,讓於香港境內始發空運貨物(即生產和/或組裝將會以空運方式運送的貨物)的本地托運人,可申請成爲獲驗證的已知托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