繫留氣球放飛
根據《1995年飛航﹝香港﹞令》,除有民航處書面許可,任一方向的直線距離超過兩米包括栓有籃子或其他設備的氣球不得在受管制的空域放飛。管制空域大致包括香港島、九龍、沙田、新界西及大嶼山。空域的準確範圍可參閱由民航處編印的香港航空資料匯編。
除有民航處書面許可,市民不得在距機場五公里範圍內放飛氣球。氣球亦不得放飛到地平面六十米以上的高度,或距離任何船舶、車輛或建築物六十米以內。在未放飛前或放飛後,氣球應被牢固地繫住及有專人看管,氣球亦需安裝確保脫離繫留時自動瀉氣的裝置。
民航處在考慮繫留氣球放飛申請時,將會基於以下考慮:
(甲). 放飛氣球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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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慮氣球高度,數量,位置,大小,升力及錨具安排所需要與障礙物的 最低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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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球如非在操作位置充氣,氣球運送時會否固定系住。
(乙). 空中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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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球操作與其它空域使用者之間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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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夜間操作,須符合燈光要求。
(丙). 氣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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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者之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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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球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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錨具重量及錨具繫帶可否足以繫緊氣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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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球升空時的護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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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球非在升空時停泊及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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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氣球走脫停泊位或脫離繫留時,氣球應裝有自動瀉氣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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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氣限制。
(丁). 涉報酬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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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否或將會收到空運(航空服務牌照)規例之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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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民航(保險)令》之要求。
(戊). 保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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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否或將會收到空運(航空服務牌照)規例之許可證。
如欲查詢繫留氣球放飛的規則之更多資料,請與民航處航空交通管理部聯絡,電話是2910 6233。
索取繫留氣球申請表格
申請繫留氣球(無人)放飛表格 (e-DCA251),可按此網上申請。
申請繫留氣球放飛(載人)表格 (e-DCA252),可按此網上申請。
註:
網上申請繫留氣球(無人)放飛之表格 (e-DCA251),至少要在放飛日期十四個工作天前送交民航處助理處長(航空交通管理);
至於網上申請繫留氣球放飛(載人)之表格 (e-DCA252),至少要在放飛日期二十八個工作天前送交民航處助理處長(航空交通管理)。
逾時申請或未能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