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退還飛機乘客離境稅指引
I. 目的
1. 本指引旨在就退還飛機乘客離境稅("離境稅")/未有申領的離境稅退款的處理程序,向航空公司提供指導,讓已繳付離境稅但未有乘搭飛機離開香港的乘客 註 ,在有需要向航空公司申請退還離境稅時,更清楚明白自己的權利和應有的期望,懂得如何辦理申請。
2. 本指引並非強制規定。航空公司應因應其顧客、實際運作和其他相關因素,自行制定退還離境稅政策,並採用最適當的程序,以既便捷又具透明度的方式,為符合資格申請和取得離境稅退款的乘客安排退稅。
註: 《飛機乘客離境稅條例》("《條例》")(第 140 章)第 3 條訂明,每名12 歲或以上而擬在機場乘搭飛機離開香港的乘客,均須在為該目的而登上飛機之前,繳付120 元離境稅(獲豁免者除外)。《條例》第 4 條規定,乘客須向飛機經營商(一般而言即航空公司)繳付離境稅,而經營商須收取該等稅款,並將稅款付予庫務署署長。任何人授權或准許須繳付稅款但尚未繳付稅款的乘客登上飛機,均屬違法。
II. 指引
(A) 申請渠道和申請退還離境稅的時限
3. 航空公司應盡可能向乘客提供多種提交離境稅退款申請的渠道,最好是有電子方式,例如可經航空公司的網站提交網上申請。
4. 航空公司不宜就乘客提交離境稅退款申請設定時限。假如航空公司決定就申請設定時限,有關時限應由原本預定離港日期或所取消機票的有效期屆滿後起計(兩者以較後的日期為準),最好不少於三個月。
(B) 處理時間
5. 航空公司應自行訂定服務承諾,以便乘客在合理時間內(例如在接到申請後六個星期內)取得離境稅退款。航空公司應把退還稅款政策的承諾清楚告知乘客,並制定有效監察機制,確保達到服務承諾的目標。
(C) 航空公司退還離境稅的政策和程序
6. 航空公司應制定清晰的政策和程序,以處理退還離境稅申請、支付退款和處理未有申領的離境稅退款。由於這是航空公司與相關乘客之間的安排,航空公司應在適當情況下(例如在乘客支付包括離境稅和其他收費在內的機票費用時,或是當乘客通知航空公司取消行程時),致力把有關政策和申請程序清楚告知乘客。
7. 航空公司應在網站的顯眼位置清晰展示退還離境稅的政策,重點包括根據《飛機乘客離境稅條例》( 第140 章),航空公司有責任在不收取任何手續費的情況下,把離境稅全數退還未有乘搭飛機離開香港的乘客,以及合資格乘客申請退還離境稅的相關程序,包括提交申請的時限和所需的處理時間。航空公司宜於發票或其他文件如單張/資料便覽上清楚列明上述資料,讓乘客在支付機票費用之時或之前,充分知悉其權利和在取消行程時申請退還離境稅的程序。
III. 查詢
8. 航空公司如對上述指引有任何疑問,請以電郵(enquiry@cad.gov.hk)與本處聯絡